原告某与被告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、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7)陕0104民初6828号
原告:**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发明,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:西安****劳务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*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被告: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*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**,陕西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**与被告西安****劳务有限公司、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被告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。认为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****公寓项目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管辖区域,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,此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,要求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经本院审查,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,且经调查,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****公寓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与大兴西路交汇处西北角,属于莲湖区的行政管辖范围,本院有管辖权。
综上,本案系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,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,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 贺洪武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
书记员 曾 晗
施工合同纠纷案例
2018-06-25
넶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