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某与被告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、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17)陕0104民初6828号

原告:**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发明,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。

被告:西安****劳务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:*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
被告: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:*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**,陕西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**与被告西安****劳务有限公司、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被告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。认为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****公寓项目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管辖区域,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,此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,要求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经本院审查,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,且经调查,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****公寓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与大兴西路交汇处西北角,属于莲湖区的行政管辖范围,本院有管辖权。

综上,本案系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,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,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陕西**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审判员  贺洪武
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

书记员  曾 晗


施工合同纠纷案例

2018-06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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